一、出台背景
2008年8月11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规范中医医院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中医医院临床科室名称应体现中医特点,首选中医专业名词命名。临床科室名称应规范,采用疾病名称或证候名称作为科室名称时,应按照《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tcd)和相关规范命名。”但我省仍有一些中医医院临床科室建设的中医重点专科名称命名不规范、不严谨,对老百姓看病就医造成误导,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医重点专科(专病)名称管理,体现重点专科(专病)科室的中医特点,制定了《关于规范四川省中医重点专科(专病)名称的通知》。
二、出台依据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中医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8〕12号)》、《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及《四川省中医重点专科(专病)建设工作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出台本通知。
三、主要内容
(一)命名方式和依据。
1、以《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中医专业命名。
2、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中医医院各临床科室建设与管理指南中的名称命名。
3、以中医脏腑名称命名。
4、以疾病、症状名称命名。
5、以民族医学名称命名。
6、以其他方式命名。
(二)命名要求。
1、四川省中医重点专科名称应规范并体现中医特点,首选中医专业名词命名。
2、中医综合类医院重点专科命名以上述专科专业为主。
3、根据医院和专科发展需要,确需细分多级分科的,中医综合类医院原则上不超过二级分科,重点专科命名以上述科专业作为主名称,二级专业分科名称作为其副名称;中医专科医院原则上不超过三级分科,重点专科命名应将二级专科作为该科主名称,三级分科名称作为其副名称。
4、中医类医疗机构重点专科名称不得含有“中医”、“中西医结合”、“西医”字样,不得使用含有“疑难病”等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5、西医类医疗机构中医重点专科命名,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明确各市州中医药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中医医院的医院名称、临床科室名称及重点专科名称进行规范管理的职责;明确督导检查后,对不规范命名的专科,将取消其四川省重点专科(专病)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