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联合印发《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建设试点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建设试点项目的管理,实现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项目实施效率和效果。
《管理办法》指出,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建设试点项目通过完善中西医结合硬件支撑条件,组建中西医结合临床研究平台和多学科团队,创新中西医结合医疗模式,促进中医和西医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做到中西医结合工作“有机制、有团队、有措施、有成效”,把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打造成为全国重大疑难疾病中西医结合诊疗中心、人才队伍培养中心、医疗模式推广中心,在区域乃至全国发挥中西医协同发展示范引领作用。
《管理办法》明确,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建设试点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为3年,由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旗舰医院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单位原有基础上,按照填平补齐原则,围绕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加强医疗业务用房、医疗辅助用房、科研用房以及临床教学用房等基础设施建设,并加强相关设备配置,满足打造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的业务需要。
《管理办法》要求,旗舰医院建设单位应围绕中西医结合医疗模式创新,重点专科建设、中西医结合人才培养、科研能力提升等,以提高中西医协同发展能力为目标,提升建设成效。旗舰医院建设单位的建设投资主要由中央投资、地方投资解决,中央投资为补助性质,各地对建设项目负主体责任。国家中医药局对旗舰医院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进行不定期抽查、实地督导等。
《管理办法》还明确考核与验收。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限期整改、不通过。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予以公布确认,并授牌“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限期整改的项目应根据整改反馈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申请再次验收;不通过及整改后仍不能达到验收要求的,取消其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建设试点项目资质等。
关于印发《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建设试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中医药综结合发〔20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医药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
2023年3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联合印发了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建设试点项目储备库和试点单位名单,正式启动了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建设。为加强对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建设试点项目的管理,实现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项目实施效率和效果,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制定了《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建设试点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建设试点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3年5月24日
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建设试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十四五”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为加强对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建设试点项目的管理,实现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项目实施效率和效果,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主要适用于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联合印发的《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建设试点项目储备库和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确定的纳入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建设试点项目储备库的单位(以下简称“旗舰医院建设单位”)。
第三条 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建设试点项目通过完善中西医结合硬件支撑条件,组建中西医结合临床研究平台和多学科团队,创新中西医结合医疗模式,促进中医和西医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做到中西医结合工作“有机制、有团队、有措施、有成效”,把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打造成为全国重大疑难疾病中西医结合诊疗中心、人才队伍培养中心、医疗模式推广中心,在区域乃至全国发挥中西医协同发展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对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建设试点项目按职责组织制定建设指导方案、开展申报遴选、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以下简称“中央投资”)下达、试点工作事中管理、考核验收与监督检查。
第五条 国家中医药局中西医结合与少数民族医药司负责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建设试点项目具体管理工作。受国家中医药局委托,中国中医药科技发展中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才交流中心)承担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建设试点项目部分日常管理及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统一安排,负责辖区内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建设试点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项目申报、检查评估、验收材料审核和监督管理,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进展。
(二)按职责监督项目进度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取得预期效果。
第七条 旗舰医院建设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和推进,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项目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建立健全有利于中西医协同发展的管理和运行机制。
(二)严格按照项目建设方案,合法、合规使用建设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有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依法依规自筹资金,为开展院内中西医协同临床、科研和教学工作提供制度性资金支持。
(三)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评估工作。
第三章 项目建设
第八条 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建设试点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为3年,建设期间应加强管理。
第九条 中西医协同“旗舰”建设试点项目由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组织制定促进本单位中西医协同发展的措施和办法,安排专人专岗负责旗舰医院建设单位日常管理事务,为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提供管理保障。
第十条 旗舰医院建设单位应根据《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建设试点项目指导方案》,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制定并提交本单位建设方案,明确总体建设目标、阶段目标、工作计划。建设方案报送国家中医药局中西医结合与少数民族医药司审定后实施。
第十一条 旗舰医院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单位原有基础上,按照填平补齐原则,围绕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加强医疗业务用房、医疗辅助用房、科研用房以及临床教学用房等基础设施建设,并加强相关设备配置,满足打造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的业务需要。
第十二条 旗舰医院建设单位应围绕中西医结合医疗模式创新,重点专科建设、中西医结合人才培养、科研能力提升等,以提高中西医协同发展能力为目标,提升建设成效。
(一)完善管理机制。完善中西医结合相关制度,把建立中西医协同发展机制和多学科诊疗体系纳入医院章程,将中西医联合查房、会诊纳入医院管理制度,结合中医药特点和规律,统筹优化并差别化实施中医临床科室绩效考核。
(二)加强内涵建设。聚焦中西医结合重点专科建设、中药药事服务能力建设、传统中医康复区建设、中医治未病服务能力建设、信息化建设等,全面提升中西医协同内涵。
(三)培养人才队伍。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和主要临床科室应加强中医类别医师配备,开展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建设,强化中医药师承教育,开展西医学习中医高层次人才培养。
(四)提升科研能力。确定主攻优势病种,推动临床科研一体化建设,组建多学科协作的创新团队,打造高水平、开放的临床研究平台和成果转化推广平台,提高中医药临床科研创新能力,促进科研成果临床应用。
第十三条 旗舰医院建设单位的建设投资主要由中央投资、地方投资解决,中央投资为补助性质,各地对建设项目负主体责任。
第十四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负责本辖区内旗舰医院建设单位的建设管理及实施监督,应对旗舰医院建设单位进行每年不少于1次的实地考察,根据建设方案确定的目标和计划进行监督,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问题。
第十五条 国家中医药局对旗舰医院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进行不定期抽查、实地督导。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期内实行建设情况年度报告总结。旗舰医院建设单位每年总结项目进展情况,经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家中医药局。
第十七条 国家中医药局委托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及评估分析,旗舰医院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期内,对存在建设进度严重落后、发生严重违反医疗卫生行风建设行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或严重医院感染等情况的项目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进者,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上报国家中医药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决定暂停或终止项目建设。
第四章 考核与验收
第十九条 建设期满,旗舰医院建设单位应提交验收申请,经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国家中医药局。国家中医药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验收,验收过程中充分发挥专家的决策咨询作用,围绕基础硬件建设、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团队建设、标志性成果、资金使用等进行评价,具体验收标准另行制订。
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验收考核的,可在计划验收前6个月向国家中医药局提出申请,经批复同意后可延期验收,延期时间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条 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限期整改、不通过。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予以公布确认,并授牌“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限期整改的项目应根据整改反馈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申请再次验收;不通过及整改后仍不能达到验收要求的,取消其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建设试点项目资质。
第二十一条 通过验收的旗舰医院建设单位,应继续按照建设管理期要求运行,每2年由国家中医药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整体运行状况复评,重点评价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持续建设运行、成果转化、后续产出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目标实现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复评不通过者,或发生严重违反医疗卫生行风建设行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或严重医院感染等情况且整改不力的,取消“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资质,且不得再以“旗舰”医院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试点单位不承担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应参照本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围绕中西医结合医疗模式创新,重点专科建设、中西医结合人才培养、科研能力提升等开展试点工作,积极承担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试点任务,并与旗舰医院建设单位一同验收,通过后授牌“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
第二十四条 医院未正式获批成为“旗舰”医院前,不得以“旗舰”医院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中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