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
中医诊所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守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做出了重大贡献。近年来,我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传统中医诊所,支持社会办中医诊所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增加中医药服务供给,广泛使用中医诊疗技术,促进构建“中医诊所在身边”和“10分钟可及圈”的中医服务格局,但是不少中医诊所存在命名不规范、选址受限制、卫生人员资格认定等问题,一定程度限制了社会办中医诊所发展。为深入推进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和中医药强省建设,建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夯实基层中医药服务基础,促进四川社会办中医诊所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中医诊所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抓好贯彻执行。
一、规范中医诊所命名管理
规范《中医诊所备案证》关于“名称”的登记。中医诊所名称应简洁明了,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中医诊所通用名称统一为“中医诊所”。中医诊所识别名称一般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体现地域或举办人,第二部分体现中医诊所具体中医服务特色,识别名称第二部分可以省略。
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识别名称第一部分可包含县级地名、举办人姓名和与设置人有关联的其它名词,识别名称第一部分不能仅含有县级地名;识别名称第二部分可包含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个人举办的中医诊所命名格式为:识别名称第一部分 (识别名称第二部分) 中医诊所。
法人机构举办中医诊所的,识别名称第一部分应当为举办法人机构规范名称(或规范简称);识别名称第二部分可包括县级地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法人机构举办中医诊所的命名格式为:举办法人机构规范名称(或规范简称) (识别名称第二部分) 中医诊所。
二、规范中医诊所诊疗范围
规范《中医诊所备案证》关于“诊疗范围”的登记。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类别医师举办中医诊所的,《中医诊所备案证》“诊疗范围”可仅登记一级科目“中医科”。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举办中医诊所的,《中医诊所备案证》“诊疗范围”应按“中医科(中医药技术方法)”的格式登记,其括弧内内容应对照《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中医药技术方法”所示内容填写。
三、规范中医诊所选址及面积管理
除《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医诊所备案应当提交“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各地不得以城市规划、房屋用途等理由,对中医诊所选址再作另行规定。
除《关于印发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55号)文件要求外,各地不得对中医诊所面积再作另行规定。除《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外,中医诊所医疗废物管理应遵循中医服务实际,在确保安全管理下,原则上不单独增设医疗废物暂存室(间)。
四、加强人员资质及注册管理
开展中药饮片调剂活动的中医诊所,至少有1名中药技术人员符合以下之一的资质。
(一)取得中药学执业药师证书;
(二)取得中药学卫生专业技术初级及以上资格。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所指中医诊所是持有《中医诊所备案证》的诊所。关于中医(综合)诊所和中西医结合诊所的管理可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本通知未规定的中医诊所管理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医疗机构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行政管理工作,并结合日常监管,在1年内规范所辖区域中医诊所管理,对拒不整改的,可按有关规定处理;对按照《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予以注销的中医诊所,应在“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中及时注销信息;对中医诊所及其医务人员的不良执业行为,按照《四川省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川卫规〔2021〕2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1日。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2年9月27日